湛装协[2006]0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装修行业自律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入本会的装饰企业,必须在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张贴《装修工程质量监管》挂牌。
第三条 《装修工程质量监管》挂牌向客户公示装修工程的监管单位 及投诉电话。
第四条 《装修工程质量监管》挂牌由市装饰设计行业分会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挂牌施工的装饰企业,由行业分会予以每次 200 元的经济处罚,并从企业交纳的家装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条 本规定经市装饰设计行业分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市装饰设计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