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家居装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湛江市家居装饰委员会(英文全称:ZHANJIANG HOME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JDA)。
第二条 湛江市家居装饰委员会是由全市从事家居装饰行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非盈利行业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利益,为促进本市家居装饰行业发展,提高其竞争力而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湛江市建设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湛江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湛江市建设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省略)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家居装饰行业管理,接受其委托进行资质初审、年检及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二)调查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整合会员的意见与需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与政策调控的建议,将政策信息和行业信息及时反馈会员单位;
(三)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收费标准,协调处理消费者投诉,打击业内恶性竞争行为,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组织业内市场信息、业务、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协会会刊和网页,协调行业间的生产经营与经济合作;
(五)组织行业产品展示展销、行检行评与广告宣传活动,塑造业内的先进企业、典范工程和名优产品;
(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七)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和企业经营诊断,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管理进步;
(八)建立行业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会员单位资质水平;
(九)参加国家和省级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活动,与各级家居装饰委员会保持联系,开展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
(十)设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在湛江注册的合法企业。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守法经营,支持本会工作和行业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照;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情报。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对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嘉奖。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退会:
(一) 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
(二)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增补和更换会员;
(五)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审批秘书处拟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届期两年,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其任职资格如下:
(一) 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
(二) 在行业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协调协会内部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
(三) 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会员单位25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员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解散或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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