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大业主提个醒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如果业主选择装修“游击队”或私人工作队,则业主与工人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业主将遭受巨额损失,得不偿失。

业主私装,发生意外雇主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家买的商品房前不久交房了,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位包工头张某装修。张某找了几名工人干活。在安装橱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正在施工的工人赵某当场被砸死。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多次找王女士要求赔偿。
王女士认为,赵某是张某请的,而她已向张某支付了装修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门调查发现,张某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装饰施工资质。
对于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威认为,赵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死亡,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张某对工人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虽不是雇主,但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具有选任或指示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雇员遭受的损害,王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转载自襄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