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方已经交齐全部房款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主要是拒绝接受房屋。
(1)首先应排除买方是否因正当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因卖方违约在先或出现《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情况,买方即有权先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
(2)如买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接收验收房屋(如买方生病或出事故等)则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接时间可以顺延,直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为止。
(3)如买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逾期拒不收房屋,肯定是违约行为。在买方逾期接收房屋的初期,卖方可代为管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买方逾期接收房屋的时间较长,可以将房屋转售他人或自行处置。也可以将房屋提存并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