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由主管科室初审后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依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发出《拆迁公告》。 (四)收费标准 补偿安置费用0.3%收取管理费(湛价函[2002]32号)。 (五)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霞山区解放东路28号海帆大厦十一楼 联系电话:0759-223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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